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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涉外工作違規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其中,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何謂“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是相對于“長期出國(境)人員”而言的。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長期出國(境)人員”,主要是指因公連續在國外、境外工作、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主要是指因公臨時派往國外、境外工作、學習、考察、訪問不滿一年的各類團(組)或者人員。
相關規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
問題表現
“公務出國期間擅自變更路線”“出國考察期間擅自變更路線”“因公出國期間,擅自變更路線,并攜家人借機旅游”……從執紀監督情況看,這類團(組)或者人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變更路線,主要是到風景名勝區旅游觀光、購買個人物品、拜親訪友等,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這些行為影響出訪工作正常開展,屬于違反工作紀律,黨員應當切實注意加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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