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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是執紀監察工作的“出口”,是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審議案件的參謀助手。針對紀檢監察案件質量可能出現的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量紀畸輕畸重、重實體而輕程序、忽視涉案款物處理等問題,筆者認為,案件審理工作需要審慎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事實證據是基礎。查清事實一般圍繞案件的“七何要素”(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展開查核。查清事實,關鍵在于證據確實充分,要嚴格審查證據“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審查證據合法性,要看收集證據的形式、方法是否符合黨紀法律規定。比如,審查調查部門收集的書證復印件,未由書證提供者蓋章或簽名,則違反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如果不能補證或作出合理解釋,則該證據不能采納。審查證據真實性,主要任務是判斷證據是否客觀存在。例如,行賄人稱用普通月餅盒子裝了人民幣50萬元現金送給某公職人員,這個證據的真實性就值得懷疑。根據常理,普通月餅盒子裝不下那么多的現金。審查證據關聯性,關鍵是審查證據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是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有些證據直接反映了案件的主要事實,有些證據反映了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有些證據反映了案件事實產生的結果,有些證據反映了案件事實產生的條件。
性質認定要準確。性質認定是適用黨紀法規條款的前提。性質認定通常采用三段論推理邏輯思維。即由大前提、小前提,引申出結論。黨紀處分條例把黨的紀律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類,第四章還專門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理。在對違紀行為進行性質認定時,應當在上述“6+1”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性質認定需要遵循的規則包括:同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紀法銜接專門條款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九條或者與分則中六大紀律部分條款競合時,優先適用第二十七條;對司法機關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而不適用第二十七條。
量紀輕重應平衡。對量紀輕重的考量,要綜合分析違紀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一是區別錯誤性質。相近行為,定性不同,量紀可能大相徑庭。比如受賄和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前者是違反國法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比后者要大得多,因此在量紀處理上,前者比后者要重得多。二是區別涉案金額和嚴重程度。同樣性質的違紀違法行為,因涉案金額和嚴重程度有差別,量紀輕重必須相應體現出來。通常情況下,違紀金額越大,情節越重,給予的處分就越重。三是區別認錯悔過態度。認錯悔過態度包括檢討悔過情況,配合審查調查情況,有無主動交代問題,有無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有無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等等。此外,對于在紀律整飭期間不收斂不收手的,以及在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期間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公職人員,在量紀時應當依紀依法從嚴處理。
程序手續不可缺。根據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執紀監察辦案該走的程序要走,該辦的手續要辦,不可或缺,不能逾越。前些年,惠州市紀委曾根據申訴人的申訴,撤銷了某縣(區)紀委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原因就是該案立案程序缺失。案件審理對程序手續的審核把關,要做到無禁區、全覆蓋,包括但不限于審核監督線索來源、初核立案的報批情況、審查方案的報批及實施情況、審查措施審批情況、查詢搜查扣押的手續情況、違紀事實見面情況、征求所在黨組織處理意見情況、回避制度落實情況等。
款物處置須得當。涉案款物處理不當,會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執紀監察權威造成影響。涉案款物處理的常見問題有:一是遺漏處理。有的完全遺漏對涉案款物的處理,只提出給予黨員公職人員紀律處分的意見,對涉案款物的處理只字未提。有的遺漏部分涉案款物的處理,如某黨員公職人員同時有收受禮金和違規兼職取酬兩種違紀行為,但只對禮金作出處理,遺漏了對違規兼職取酬所得的處理。二是處理不當。比如,以扣押代替沒收,扣押屬于審查調查措施,是暫時性的,而沒收則屬于終局性處理措施。又比如,不當沒收,將本應退還原單位的款項進行了沒收。三是程序錯漏。有的應該進行鑒定的,沒有委托鑒定。有的查封沒有《查封決定書》。有的《扣押款物文件清單》沒有讓被扣押款物持有人簽名。有的涉案款物處置未經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討論等。
(梁祖培 作者單位:廣東省惠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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