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分不適用情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5-02-27
基本釋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7
基本釋義黨紀處分影響期是指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或者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
發布時間:2025-02-27
黨組織受到解散處理時,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三種情形
發布時間:2025-02-27
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后領導機構成員自然免職的影響后果 一是自然免職后,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
發布時間:2025-02-27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時間:2025-02-26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發布時間:2025-02-25
2018年修訂 2018年8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
發布時間:2025-02-25
意義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有效解決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加強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發布時間:2025-02-25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發布時間:2025-02-25
十一大黨章要求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黨員的紀律教育,負責檢查黨員和黨員干部執行紀律的情況,同各種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斗爭”
發布時間: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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